您的当前位置: 首页 >> 典型案例 >> 文章正文
本人代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
阅读选项: 自动滚屏[左键停止]
作者:  来源:中国裁判文书网  阅读:

钱玉明与吴荣、盛卫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复查民事裁定

 

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
民 事 裁 定 书

(2013)泰中民申字第0103号

再审申请人(一审原告、二审上诉人):XXX。

委托代理人邹俭飞,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被上诉人)吴荣

被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被上诉人)盛卫平

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XXX,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钱玉明因与吴荣盛卫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本院(2012)泰中民终字第0412号民事判决,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,该院将该案交本院复查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
本院认为,XXX的再审申请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第(二)、(六)项规定的情形。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、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。

再审期间,中止原判决的执行。

审判长  孟玉祥

审判员  陈海涛

审判员  王军强

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

书记员  冯 伟

 

】【关闭窗口
 :: 站内搜索 ::
 
 :: 点击排行 ::
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《劳..
·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和到达..
·如何计算“加倍支付迟延..
·全省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..
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..
·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..
·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..
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《工..
·本人代理的建设工程合同..
·彩礼应该返还
设为主页  |  收藏本站 | 友情链接 | 管理登录